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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总则
http://www.qx100.com.cn 2007-9-21 中国建筑业网 出处:征询来源
 
安全技术总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协调生产与安全、人与物、科学态度与实干精神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施工、生产现场秩序,杜绝工伤事故,逐步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标准化,参照有关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安全
第一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第二条 职工上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带人员进入施工(生产)区域,严禁打闹及酒后操作等。变(配)电站、氧气站、煤气站、乙炔发生站、液化气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第三条 作业人员在班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要及时处理班中和交接班提出的各类隐患。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汽(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第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服从统一指挥,配合协调。深夜班以  及在封闭厂房内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第五条 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调换工种和复工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才准上岗。
第六条 特种作业(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等)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理论和实际操作合格,取得政府劳动部门所发资格证后,才准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短裤等,也不准赤膊露体。从事有可能被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机床操作女工要戴好压发帽。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第九条 木材库、化学品库、油库等仓库以及机动车停车场、木工间等及其它易燃易暴区域严禁吸烟,无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未经消防部门许可,不准动火。
第十条 在有可能引起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病要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的规定,无妥善的防护措施,不准作业。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他用,因施工检修需临时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 各种工、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确认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保持施工现场所整洁、文明。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堆放要符合安全规定,不得防碍操作和通行。及时清除施工废料,做到工完料清。
第十三条 进出作业场所必须走安全通道,上下交叉作业及其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不准随意穿行、攀爬、跨越各种设施或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 进入井坑、洞穴、管道、暗渠等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必须首先进行空气检验,采取预防中毒和窒息的措施,并派人监护。
第二章 施工、生产场所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每个施工现场、车间,必须在主要入口处设置“安全纪律牌”或“安全守则”挂牌,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
第十六条  在有可能引起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各种标志和防护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移作他用,因施工和检修需临时拆除或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构件吊顶、安装、防腐等分项工程和烟筒、水塔、筒仓、球罐等特殊构筑物,必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使用机具、材料等,编制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工段长负责向参加施工的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案群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凡无施工方案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
第十八条  坚持使用“安全三宝”规定
一、 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机械、机床操作女工,必须戴好压发帽。
二、 悬空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凡无处挂安全带时,工段长或工程直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三、 凡不采用外架施工的工程(如:里脚手架施工的工程、多层框架施工的工程等),当高度达到4~5米时,必须在外围架设一层固定安全网。每升高四米,设置一层移动安全网,每四层楼再设置一层固定安全网。
第十九条   坚持“四口”防护措施
一、 凡楼梯口、电梯口(包括垃圾口)、预留洞口,必须设围栏或盖板、架网。
二、 建筑物的所有出入口,必须搭设板棚或网席棚。棚的长度为5~10米,宽度应大于出入口。
第二十条   作好临边防护。凡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跑道两边和卸料台的外侧等,都必须设置1.2米高的双层围栏或搭设安全网。
第二十一条  塔吊的安全要求
一、 所有塔吊必须设置起重量、吊钩过卷、吊杆变幅、驾驶室升降、行程等限位和吊钩、断绳、绳筒保险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装夹轨钳,在轨道两端必须设安全车档或缓冲器。
二、 新安装的限位装置、电子力矩显示装置等,必须经建设公司或工程公司(厂)安全部门、机动部门、施工技术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后方准使用。机操人员应随时对各限位装置进行检查、保养,保证运行灵敏可靠。凡限位装置及其他安全装置失灵者,一律停止使用。
三、 搭吊轨道地基必须压实,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添满道渣石,道渣石的粒径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卵石添铺,并做好排水和装好避雷接地线。枕木规格及铺设间隔应符合要求,用短枕木时,必须每隔四米设一个12号槽钢拉条,保持轨距及轨面高低差不大于±2毫米,轨道纵向坡度不大于千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龙门架)的安全要求。
一、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必须按“钢结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经正、副总工程师或正、副主任工程师、机动部门、安全部门、施工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设计制作。
二、 每次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安装后,必须经工长、机动、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准使用。并要建立检查制度,指定专人定期对缆风绳,地锚的可靠性及钢绳与各部连接、销、环联结处进行检查,填写验收表和检查记录表,存入设备档案。
三、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必须根据重大起重量进行计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丝绳,要设置四角缆风绳。不准用钢筋、钢丝环等,以减少磨损,禁止把绳直接栓在角钢上。缆风绳底端必须设置调整张力用的花篮螺丝(松紧器)。凡高达10米的塔、架要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15米加一组缆风绳。
四、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的缆风绳,必须联结在牢固的地龙(锚)上。低于20米的井字架、门式架、塔的缆风绳可联接在牢固的锚桩或压重体上(如缆风绳要联结在构筑物上,必须经过受力计算确保构筑物和井字架、塔及门式架的安全)。地龙、锚桩的直径、深度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埋设。严禁把缆风绳栓在书上、电柱上、门窗上、机座的配重上等。
五、 井字架、井字塔、门式架超出周围建筑物高度都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避雷针必须高出塔、架最高点3米。
六、 井字架、门式架的吊栏(盘)两侧,必须设1.2米高的网式护栏,地面进料口,设自动升降式钢筋网门。所有吊栏(盘),必须设置牛腿式弹簧安全杠或电控自动安全杠的保护装置。临时用钢管搭设的井字架,必须有安全挂钩、安全杠等简易安全装置。
七、 井字架、门式架天滑轮的高度,要高于建筑物6米,天滑轮下方4米处设吊栏(盘)升高限位器和防冒顶装置,井架摇头扒杆,必须在俯仰绳下方设置不小于俯仰绳直径的安全拉绳。
第二十三条   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一、 塔设各种脚手架,必须由专门工人搭设,按《冶金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的材质、结构、连结方法进行塔设、铺满跳板,当作业高度达到4~5米时,必须在架外架设一层固定安全网,每生高四米,设置一层移动安全网,每四层高时再设置一层安全网。并经工长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二、 使用中的脚手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及时清除隐患,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
三、 外脚手架操作层外侧,必须设1.2米高的栏杆和条式立网,并兜在脚手板处。所有施工架子,必须设置行人斜道,为施工人员上下创造安全条件。严禁工人顺架子爬上爬下。
四、 金属脚手架高于周围建筑物时,每24米设一根高出最高架杆3.5米的避雷针。
五、 单排金属脚手架的高度不超过30米。从底部起每5米高加设一道与构筑物连接牢固的拉绳,间距不得超过6米。凡十层楼以上建筑的脚手架,塔设前必须绘制施工图,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脚手架必须用金属管、扣件连接,严禁使用铁线及绳索捆绑。基础要在夯实的素土上,铺2米宽、15厘米厚的道渣,每隔60厘米放一个混凝土块,上铺24号槽钢或跳板并加安钢底托盘,架子立杆直接支承在槽钢上或跳板并加安钢底托盘上,架子的立杆,大横杆接头必须错开塔接。凡十五层以上建筑的金属脚手架,应经自重和荷载计算,适当加密立杆间距。
六、 凡十层楼以上建筑的脚手架,必须经正、副主任工程师、安全、施工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使用。
七、 跳板等施工设施,材料必须载使用前进行检验。
第三章  机械设备与起重吊装
第二十四条    起重吊装的要求
一、 所有起重机械工作场地必须坚实、平整、可靠,不得超负荷起吊或带病运行,司机与指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与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严禁非机操人员操纵各种机械。
二、 起重作业应按国家规定的指挥信号,固定专人指挥,并严格执行“十不吊”:
1、 斜拉斜挂不吊;
2、 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清不吊;
3、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4、 吊件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不吊;
5、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视物不清不吊;
6、 吊件带棱角缺口无措施不吊;
7、 吊件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8、 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站人不吊;
9、 吊件埋在地下重量不清或未采取措施不吊;
10、氧气瓶、乙瓶等无防护措施不吊。
三、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必须保证有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并灵敏可靠。
四、 各种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准任意改变。
五、 吊装危险区外围,必须设置防护栏和警告标志,非吊装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区。
六、 凡采用兜法吊物件时,必须在构件与钢绳承重处垫保护物。多点吊装应采用铁扁担。
七、 吊装屋架、架的上下弦、行车梁的上部,应设置安全拉绳或安全扶手,供起重工、焊工等挂安全带用。柱子上端应设带护栏的操作台。
八、 凡雷雨天,看不清信号的雾天,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天,不准进行吊装。
第二十五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都必须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易接近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飞轮等危险部位,均要安设防护与屏蔽装置。
第二十七条  各种压延、冲压、碾压、剪切等冲压机械,都要有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八条  各种机械的保养、检修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木工电平刨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保持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第三十条    凡是人工上料的砂浆搅拌机,必须装置防止掉落脚的钢筋网罩。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贫血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高处作业疾病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三十三条  悬空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石棉瓦屋面上、刨花板、三合板等顶棚上行走、休息、操作。凡必须在上面行走、操作时,应采取可靠的垫板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高处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 物件,要用起重机械、绳索等工具下放,并及时清理出现场。
第三十六条  及时清除安全网上面的坠落物。
第三十七条  登高作业严禁乘坐起重机械、提升机等提升机械的吊篮、吊盘和提升平台等上下。
第五章  施工用电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施工现场设有专用的低压侧为380/220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其低压侧应采用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分离接地系统(TN-S系统)或电源系统接地,保护导体就地接地系统(TT系统)。但同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系统,不宜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情况。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五台以上或设备纵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临进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 现场勘探;
二、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 进行负荷计算;
四、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五、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用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临进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 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 技术交底资料;
四、 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 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 定期检(复)查表;
八、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四十九条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一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110KV 154~220KV 330KV~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二所列数值。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第五十三条   对达不到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拦、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标志牌。
第五十四条   对第五十三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五十五条   在外电架空线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五十八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 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二、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三、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四、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 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 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支架。
第五十九条   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保护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三规定范围,则应安装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 <40 ≥32
≥40 < 90 ≥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12
若最高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度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后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
第六十二条   各机械设备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的金属结构件,但应保持电气连接。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米。
第六十三条   安装避雷针的机械设备所用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等线路,应采用钢管敷设。并将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作电气连接。
第六十四条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木架上。
第六十五条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起为L1、L2、L3;
二、 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PE。
三、 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的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六十六条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六十七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
第六十八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如设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六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的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路熔断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七十条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置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第六十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上午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七十一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第七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第七十三条  在坑洞内作业、夜间施工或自然采光差的场所,作业厂房、料具堆放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等,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作,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第七十四条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碘钨灯。
第七十五条  停电检修、塔设高压线路,必须事先在操作区两段做好分项封地线(临时接地线),在开关箱上设“线上有人操作,不准合闸”的警告牌并设专人守护。送电前,必须全部拆除封地线。
第七十六条  现场施工(车间)的所有电闸,必须有箱、有有锁、有防火措施、有专人管理,不得一闸多用。
第七十七条  凡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和各种机床上的照明,必须分别采用12~伏安全电压。
第七十八条  在潮湿、高温场所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使用绝缘用品,并有专人监护。
第七十九条  非电工(经过多工种训练并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电气操作证者除外)不得从事电气操作。学徒工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操作。电工作业时,至少应有两人。
第八十条    一般情况,严禁带电作业。如需带电作业,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工程处(车间)或工程公司(厂)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八十一条   发生大量蒸气、烟气、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器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及油库、乙炔气发生站,要使用防暴型电气设备。
第八十二条   各种防雷电装置,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查或安装完毕,防雷性能应符合规定。
第八十三条   表示设备停送电的信号装置和电压表等,处于无电状态时,不能以此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维护、检修时,必须事先进行周密检查和验电,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八十四条   电工及经常接触电气设备的人员进行系统的电气专业技术培训和电气安全知识,包括触电急救知识的训练。
第六章  立体交叉作业
第八十五条   凡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及施工工程外侧的通行道路、民房等,都必须搭设防护隔棚或进行架外封闭,防止伤人。
第七章  受压容器
第八十六条   
一、各种乙炔发生器,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检察规程》进行设计、制作及使用管理。
二、低压浮筒式乙炔发生器,必须设置卸压膜、回火水封器、安全链条等保险装置。中压乙炔发生器,必须安全阀、压力表齐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保持灵敏可靠。
四、 电石渣应倒在不影响文明施工的地方或埋在地下,不准倒在下水道或明沟内。
五、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乙炔发生器,应停止使用。
第八十七条   气瓶
一、 气瓶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应全面地执行国家《气瓶安全检察规程》的规定。
二、 各种气瓶都要按规程的规定,气刷外表面颜色、色环和标注气体名称。
三、 氧气瓶地安全帽、防震圈必须齐全,要防止阳光爆晒,不得靠近热源或油脂。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准有明火,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要保持不小于5米地安全距离。
四、 向高处吊运氧气瓶,应使用吊栏或托盘并捆绑牢固,严禁使用绳索捆绑氧气瓶。不得使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
五、 气瓶在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
六、 汽车运输气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和碰击,装上车后应妥善加以固定,按车厢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重叠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第八十八条   空压机
一、 空压机必须有气压表、安全阀、自动压力调节器、湿度计等安全装置。
二、 不得使用没有说明书或没有经过技术鉴定地空压机。
三、 移动式空压机每次迁移后,均需详细检查,一切良好后方准使用。
四、 安全附件至少每六个月检查一次,使用中每天检查。安全附件不全、不灵敏地,禁止运行。
五、 空压机的进气口,必须保证不吸入烟尘、油污或其他可燃物性气体。
第八十九条   锅炉
一、 使用的蒸气锅炉,必须配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并有良好的给水、排污装置。安全附件应符合规程要求。
二、 所在蒸气锅炉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
三、 司炉工人,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四、 蒸气锅炉使用的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
五、 每台蒸气锅炉应有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运行规程,并作好运行记录和事故紧急处理记录。
六、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实验。
七、 烧开水的锅炉不准作蒸气锅炉(带压)使用。
第八章  爆破的要求
第九十条    必须按设计和方案要求打眼、装药、确定爆破的危险区。所有通向危险区的路口,必须设岗哨和警告标志。
第九十一条   爆破前,必须将爆破时间、信号、危险区范围等,通知附近的有关厂矿、机关、学校、农村乡社等单位,及时撤除危险区,按规定时间放炮。电爆必须设专用线路和放炮房。
第九十二条   所有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后方能操作。
第九十三条   在浓雾、闪电、雷雨天和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第九章   危险物品管理
第九十四条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化工产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在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品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场地、仓库与生活区、生产区、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天然气管道等重要设施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建筑物的耐心等级,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施工现场需要存放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和油料库,必须事先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方能修建,要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化工原料要设专用库房,专人管理。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任意存放在工棚里或其他地方。
第九十七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等危险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物品性能的操作规程懂安全防火知识。新录用人员,必须先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十八条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明确领导人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负责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确保安全。
第九十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在施工现场临时存放炸药、雷管、导火线时,必须首先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专人管理、守卫。但在生产、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员操作证》。
第一百条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做到:
一、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时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物帐相符。
二、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性能相抵触的危险品,必须分库、室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三、 设专人管理和看守,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室内。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 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剧毒物品,应及时进行清理,报经批准按规定出库,进行安全妥善处理。
五、 发现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运输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要求。
二、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能相抵触的不准混装在同一车箱、船仓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 装卸爆炸物品应尽量在白天,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员,要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 在公路上运输时,要限速行驶,前后车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进入城区时,要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第一百零二条   在使用爆炸物品和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做到:
一、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有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人员操作。
二、 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线,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使用、清退制度,每次领用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如数、及时退还原库。
三、 进行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待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待硝烟、粉尘消散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遇有盲炮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专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绝对禁止将炸药、雷管、导火索带入宿舍、办公室和公共场所。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总则如与上级规定条款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总则规定造成事故者,按其情节轻重,根据上级和本企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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